系列座谈会2017年第4期 互联网基础设施业务的性质和影响

【2017-07-31】

最近,秦朔先生在朋友圈发表的一篇题为“当阿里和腾讯成为一种基础设施,它们会通往哪里”的文章,提出了如何看待互联网基础设施业务的命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们认为这是值得探讨的话题,为此,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与《科学发展》杂志社于731日召开了“互联网基础设施业务的性质和影响”专题研讨会。在研讨会上,秦朔先生作了引导性发言,随后专家们围绕三个主题进行了讨论:互联网基础设施与水、电、路这类基础设施的异同,互联网公司的支配地位对经济、社会的正面或负面影响,以及如何引导和规范这类影响。以下是讨论纪要。 

第一,互联网基础设施与一般基础设施(电力、供水、道路)的比较

不同之处在于,首先,提供互联网基础设施业务的公司边际成本很低,这和电网和供水不一样,所以互联网公司更容易扩大。其次,互联网公司技术变化很快,比如说腾讯QQ的市场就是被微信拿掉的,未来不知道会出一个什么把微信取代掉,这跟传统的基础设施公司也不一样。第三,供水供电很难分细分市场,但网络服务可以细分到个人和公司。 最后,互联网公司的业务面越来越广,而传统基础设施公司的业务是单一的。

专家们认为,互联网大公司有一部分业务属于基础设施,如第三方支付等,有很强的共享性、外部性。阿里巴巴把自己定义为为商业提供基础设施的公司,腾讯表示要在数字化和互联网时代做连接器,做基础设施。这些基础设施业务必须向社会平等提供,不能有价格歧视。政府要予以关注、引导,对于金融方面的基础设施,有关部门要监管、规范,甚至统一。

第二,大公司的支配地位对经济社会的正面或负面影响

互联网公司的正面效应包括降低成本,推动技术更新,提升消费者自律,打破原有垄断,这在日常生活中都感受明显。由于微信可以免费输送很多声音、图象,中国电信的垄断受到很大的冲击。由于阿里和腾讯的移动支付,金融几大行也受到冲击,银行现金柜台缩减、ATM机减少,移动支付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创业也大大便利了。一个新公司的注册、支付、电商、数据服务的成本,对于小公司而言原来是比较高的,现在通过阿里或腾讯,很多事情都可以解决了。此外,还存在网络效益,即用的人越多,对加入的人越有利,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下降。

负面效应目前主要表现在具有支配性地位公司对竞争的抑制。大公司还以利用现有的流量优势,低成本蚕食别的公司已有的业务领地,或者通过“投资+流量支持”的方式扶持自己体系内的伙伴。在中国互联网领域,几乎已无法想象一个与BAT无关的中立市场的存在,很多互联网创业者都要想清楚如何站队。如果一个公司大量地利用在某一产品里的信息优势,把这些信息输送到别的产品,其他公司很难与之竞争。

此外,百度有违商业伦理的整竞价排名模式,也是众所周知的。

第三,从政策角度如何引导和规范这类影响

首先,政府的定位很重要。因为政府的定位决定着企业的定位。政府在市场中的首要目的是维持合理有序的市场秩序,还是要达成某个特定地目的,如发展地方经济、培植本土的品牌?政府应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作为宏观政策目标。

其次,带是有基础设施服务性质的业务不应该有价格歧视。对于歧视性定价以及不公正的信息发布的行为应该采取在政策和法律上进行限制。

最后,法律诉讼的手段或许更为有效,不一定要由行政机关主导。对于垄断和有违商业伦理的行为,不必把监督的责任都聚焦在行政机关上,要允许利益受损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处理,为全社会形成一些规范。

 

参加研讨会讨论的专家有《第一财经日报》原总编辑秦朔、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左学金、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峰、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费方域、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中国金融改革研究院院长刘胜军,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乔依德主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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